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要求,切实加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的规定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,现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定如下实施办法: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领导班子成员、二级学院(部)党政主要负责人、职能部门(企业)主要负责人。
第二条 述责述廉主要内容
1.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;
2.自身履行职责(德、能、勤、绩情况)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;
3.履行“一岗双责”情况;
4.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;
5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;
6.选拔任用干部情况;
7.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省委十项规定及落实细则精神和学校关于改进作风十六条要求情况;
8.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;
9.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。
第三条 述责述廉每年举行一次。述责述廉可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。
第四条 在述责述廉前,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相应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。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谈话等形式,充分听取意见。
第五条 述责述廉后,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。
第六条 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,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,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政档案。
第七条 述责述廉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党员、干部如果认为述责述廉材料内容不实的,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反映。党组织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不实内容的,要严肃处理。
第八条 其他专项述责述廉由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进行。